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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新兴分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分行。
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七星花园B区商服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武,男,职务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法律顾问。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盛屹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职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客服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桐平,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新兴分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开庭时,于庭审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9日复庭继续举证,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  彭汉英 审判员  王兴才 审判员  甄连君

书记员:邵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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