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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毅、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郑毅
吴隆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郑某

原告张某某,女,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毅,男,福建省建瓯市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隆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福建省建瓯市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毅、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6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6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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