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郑毅
吴隆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郑某
原告张某某,女,福建省福州市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毅,男,福建省建瓯市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隆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福建省建瓯市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毅、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6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6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何云泽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余慧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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