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十大
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
赵冬冬
原告张十大,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住顺平县。
被告赵冬冬,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十大与被告刘某、赵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十大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十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十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十大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十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十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十大负担。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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