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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十大与被告刘某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十大
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刘某
赵冬冬

原告张十大,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住顺平县。
被告赵冬冬,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十大与被告刘某、赵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十大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十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十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十大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十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十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张十大负担。

审判长:张巧云

书记员:杨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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