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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管宁(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梁某男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陈耀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宁、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反诉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梁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康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梁某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梁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4453元,减半收取17227元,由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62元,减半收取9031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康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梁某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梁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4453元,减半收取17227元,由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62元,减半收取9031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王万军
审判员:安东海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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