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管宁(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梁某男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
法定代表人陈耀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宁、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反诉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梁某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康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梁某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梁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4453元,减半收取17227元,由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62元,减半收取9031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康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梁某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梁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4453元,减半收取17227元,由原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62元,减半收取9031元,由被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王万军
审判员:安东海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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