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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范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徐保森
范某龙
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
负责人朱艳明,处长。
委托代理人徐保森,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项目经理。
被告范某龙。
委托代理人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六工程处、范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凌杰
审判员:周广庆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孟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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