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进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王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张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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