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金某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金某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文新
书记员:张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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