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
宋珂
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原告张某某(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袁文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珂(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建温室大棚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原告称的,后应被告要求改变大棚种植品种,每个大棚费用增加3800元,本院予以采信。大棚建设完工后被告支付款44600元,下欠原告款4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是双方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为原告所垫付的馒头款应从下欠款中扣除。另,原告在大棚建设完工后,应负有告知被告大棚的基本日常管理及特殊天气防范措施义务,故被告大棚因天气原因造成损坏,对此,原告应酌情承担4000元责任。被告反诉称,被告所建大棚不符合标准、其使用物料不符合协议约定及要求原告赔偿其因修复大棚所花费用,证据不足,且大棚损坏主要原因天气及被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故对于被告之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承建大棚款3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9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8O元,反诉费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建温室大棚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原告称的,后应被告要求改变大棚种植品种,每个大棚费用增加3800元,本院予以采信。大棚建设完工后被告支付款44600元,下欠原告款4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是双方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支持,但被告为原告所垫付的馒头款应从下欠款中扣除。另,原告在大棚建设完工后,应负有告知被告大棚的基本日常管理及特殊天气防范措施义务,故被告大棚因天气原因造成损坏,对此,原告应酌情承担4000元责任。被告反诉称,被告所建大棚不符合标准、其使用物料不符合协议约定及要求原告赔偿其因修复大棚所花费用,证据不足,且大棚损坏主要原因天气及被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故对于被告之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承建大棚款3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9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8O元,反诉费10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孙泉泉
审判员:刘培
审判员:李佳佳
书记员:范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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