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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兴元诉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兴元,住涿州市。
诉讼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元诉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兴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张兴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赛

书记员: 康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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