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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兴元,住涿州市。诉讼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元诉被告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原告张兴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赛
书记员: 康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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