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柏某某
沈阳兴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鑫邦运输有限公司
张峰嶽
滕家仁(辽宁沈阳苏某某区湖西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某某支公司
程相(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
冷忠群(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路北区小小水饺餐厅临时工,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本溪市。
被告沈阳兴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文贵,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鑫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峰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滕家仁,沈阳市苏某某区湖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相,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忠群,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柏某某、沈阳兴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邦运输有限公司、张峰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
审判长:周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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