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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会波
书记员: 李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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