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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刘立伟
涿州市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伟,该公司综合科科长。
被告涿州市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上列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诉上列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陈怀南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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