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刘立伟
涿州市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操乐龙,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立伟,该公司综合科科长。
被告涿州市惠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上列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诉上列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陈怀南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