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被告陶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建华、陶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建华、陶宏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被告白建华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3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白建华未偿还借款,后原告同意借款期限再延长到2017年7月17日,并由被告陶宏伟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本息还清之日止,于2017年3月18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书,并约定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之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他利息自愿放弃。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欠条、银行转账回单、担保借款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白建华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原告出示的欠条、银行转账回单、担保借款协议书等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现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2.5%,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其他部分自愿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宏伟自愿承诺为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陶宏伟应对该借款本息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建华、陶宏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建华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以后顺延),本息共计2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陶宏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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