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尹,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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