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陶桂兰(黑龙江雪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
谭宝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
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
马宁宁
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23周岁。
委托代理人陶桂兰,系黑龙江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46周岁。
委托代理人谭宝昌,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宁宁,男,27周岁。
被告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绍伟,系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温春艳
书记员:高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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