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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陶桂兰(黑龙江雪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
谭宝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
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
马宁宁
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23周岁。
委托代理人陶桂兰,系黑龙江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46周岁。
委托代理人谭宝昌,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宁宁,男,27周岁。
被告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绍伟,系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哈尔滨龙信彩色压型钢板有限公司、鸡西市贝特瑞石墨产业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温春艳

书记员:高惠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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