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31元,减半收取325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
审 判 长 朴 毅 代理审判员 王 建 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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