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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永某,男,自然简历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孝朋

书记员: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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