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52岁。委托代理人:周建军,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永某,男,自然简历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单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孝朋
书记员:于鑫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