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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鑫海
王华
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王华,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惠娟
审判员:李利
审判员:刘红梅

书记员: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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