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李波
赵某某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陈某某
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退休职工。
被告陈某某,职工。
被告陈某某、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审判员:赵付堂
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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