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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98号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省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清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泉发建筑工程有限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余跃

书记员:李博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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