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亚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付营子乡。
委托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某某,男,自然情况不详,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平与被告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平撤回对被告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亚平负担。
审判长 高银山 审判员 于长春 审判员 王 爽
书记员:付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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