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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望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望
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望,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谌业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姣,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望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审判员:李明明
审判员:辛龙影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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