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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峰,河北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镇王某某村。负责人:庞金芝,该村委会主任。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在郑庄某镇王某某村3.5亩承包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某及其父母张翠缓、庞和玲系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镇王某某村村民,原告父亲张翠缓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于1999年10月1日取得郑庄某镇王某某村3.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为东至顾玉双、西至张百合、南北至道,承包期30年。在承包期内,原告父母相继去世,原告结婚嫁入外村,2017年3月初,原告得知所承包的土地已经被被告收回,多次与被告交涉返还承包地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某村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6年11月26日原告父亲张翠缓与原告母亲庞和玲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生育独生女儿即原告张某某。1999年10月1日,原告父亲张翠缓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位于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镇王某某村3.5亩土地的经营权,承包期限30年,四至为东至顾玉双,西至张百合,南北至道。2000年12月5日,原告父亲张翠缓去世。2003年,原告及其母亲为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被告王某某村委会将原承包土地经营权予以收回。2006年原告母亲庞和玲去世。2014年10月,原告结婚后在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许家哨村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王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某镇王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某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003年,原告张某某与其母亲成为城镇居民后,被告王某某村委会依照相关规定对原承包土地3.5亩的经营权取回并无不妥。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毅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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