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丹丹,女,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刘保国,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英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丹丹与被告刘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丹丹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张丹丹负担。
审判员 闫肃
书记员:刘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