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头山乡裕泰丰村村民委员会
徐某
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头山乡裕泰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裕泰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起,职务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裕泰丰村委会、第三人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兴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吴迪峰、代理审判员徐俊杰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鲍利伟、被告裕泰丰村委会、第三人徐某及委托代理人陆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1-8号证据均无异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裕泰丰村民委会、第三人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裕泰丰村村民委员会于1988年12月26日将原告与第三人争议山林承包给第三人徐某,在本院审理的(2013)围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案件中,时任村班子成员的村主任郝凤、村书记李友证明因张某某(1983年7月12日承包给张某某)管护山林不力,村委会将承包山林收回,并转包给第三人徐某;被告裕泰丰村于2004年7月因修村村通水泥路,将山林进行统一拍卖后,由第三人徐某拍得,并向徐某出具了收取拍卖款的收据;由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失去效力,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山林的承包经营权。且在第三人承包期间,原告张某某仅在第三人徐某承包后的5、6年才向徐某说过承包山林一事,后在2011年向乡林业站护林员孟凡杰反映过承包山一事,但在村委会1988年转包及2004年山林拍卖过程中,原告未向相关组织及个人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林业承包合同有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裕泰丰村民委会、第三人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裕泰丰村村民委员会于1988年12月26日将原告与第三人争议山林承包给第三人徐某,在本院审理的(2013)围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案件中,时任村班子成员的村主任郝凤、村书记李友证明因张某某(1983年7月12日承包给张某某)管护山林不力,村委会将承包山林收回,并转包给第三人徐某;被告裕泰丰村于2004年7月因修村村通水泥路,将山林进行统一拍卖后,由第三人徐某拍得,并向徐某出具了收取拍卖款的收据;由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失去效力,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山林的承包经营权。且在第三人承包期间,原告张某某仅在第三人徐某承包后的5、6年才向徐某说过承包山林一事,后在2011年向乡林业站护林员孟凡杰反映过承包山一事,但在村委会1988年转包及2004年山林拍卖过程中,原告未向相关组织及个人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林业承包合同有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兴实
审判员:吴迪峰
审判员:徐俊杰
书记员: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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