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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三民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委托代理人谢祚栋,新邵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民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三民于2017年11月2日以本案债务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三民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三民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伍建球
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
人民陪审员 杨友娥

书记员: 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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