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甲。
委托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戢运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亚明,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诉被告李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甲于2016年3月22日以双方愿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廖某甲负担。
审判员 赵卫平
书记员:廖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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