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
李侠(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
刘洁
刘宝华(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
原告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东安市场九栋十号。
法定代表人陈相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侠,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地址廊坊市和平路169号。
负责人马宝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相军及委托代理人李侠,被告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华、刘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开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院中原告要求的损失,已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院中原告要求的损失,已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廊坊市聚得利拍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超
审判员:王洪羽
审判员:吕连岭
书记员: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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