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砖窑路付5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浴新南大街与学院路交叉口西北角蓝天城居住小区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向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和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1.50元,由原告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1.50元,由原告廊坊兴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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