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伊春市城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乃润。
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青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水务局。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伊春市城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谢某某、葛青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在本院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6.56元,减半收取3358.28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长 魏学雨
审判员 韩金山
审判员 王存国
书记员: 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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