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原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兰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王伟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正定县祥云工贸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吴玉光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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