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立刚,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某首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767355-4,地址河北省承某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三道营村丰宁京北绿洲乳液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柏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桂荣,河北付桂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承某首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承某首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静
书记员: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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