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喜财
郝瑞庆(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
应淑芬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应喜财。
委托代理人郝瑞庆,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淑芬。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喜财与被告应淑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喜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淑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应喜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喜财撤回对被告应淑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应X甲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应喜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喜财撤回对被告应淑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应X甲承担。
审判长:周广庆
书记员:温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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