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王洪兆,职务经理。
原告庄秀峰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庄秀峰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秀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庄秀峰承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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