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庄德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何玉扬,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许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才振军
书记员:刘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