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科某通用电气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蔡清伟。
委托代理人:施广俊,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月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卢昌宏。
原告广州科某通用电气公司与被告唐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科某通用电气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科某通用电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广州科某通用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弼先
书记员:王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