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
吕积彬(广东广州强邦律师事务所)
唐某天汇制衣有限公司
陆燕艳(河北三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王锡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广州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天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燕艳,河北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与被告唐某天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宝润泽丰布行负担。
审判长:田会明
书记员:闫玉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