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
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李强
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佟靓(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刘超
原告: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负责人:徐晓明,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副总经理。
被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许天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佟靓,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北四正有限公司生产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诉被告河北四正北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0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原告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0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原告常州市鑫源防水设备厂负担。
审判长:贾国庆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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