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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席相某与被告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席相某
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窦某某

原告席相某。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某某,男。


原告席相某与被告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席相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席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席相某负担。

原告席相某与被告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席相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席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席相某负担。

审判长:孙素芳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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