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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花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师花魁,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亮,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花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花魁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师花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花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师花魁承担。

审判长 孙魁林
审判员 李红高
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

书记员: 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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