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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天然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师天然
王某某
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

原告师天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师玉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职工。
法定代理人冯丽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职工。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天然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天然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师天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天然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师天然负担。

审判长:宗志金

书记员:赵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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