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史全生
原告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辽城乡新桥村。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负责人张清亮
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有田
书记员: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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