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田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地乡。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银窝沟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田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田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巩田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田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巩田成负担。
审 判 长 高银山 审 判 员 于长春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张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