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玉良、郄小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8元,由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林 峰 代理审判员 : 闵 丽 人民陪审员 : 戴 明
书记员::邓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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