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马河区。被告:左亚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乌马河区。
原告左亚某与被告左亚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左亚某于2018年4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亚某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左亚某负担。
审判员 庞志军
书记员:刘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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