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柘皋镇S208道路以北(集镇段)。法定代表人:马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某城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白洋淀温某城。法定代表人:李成杰,执行董事。
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某城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子 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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