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1980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金品红,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
负责人:冯晓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奉,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亚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中载明原被告之间约定如发生争议,协议不成,提交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被告保险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拒绝向本院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745元退回原告崔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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