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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1980年4月29日。
委托代理人:金品红,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
负责人:冯晓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奉,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亚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中载明原被告之间约定如发生争议,协议不成,提交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且被告保险公司以双方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拒绝向本院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745元退回原告崔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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