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崔淑华诉被告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淑华
郑新(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
宋威(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
杜某

原告崔淑华,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郑新、宋威,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崔淑华诉被告杜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威,被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崔淑华购买的康乐里小区29栋一单元82号房屋虽然没有登记在被告杜某的名下,但是经审查被告杜某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产权登记人朱某某也能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无效合同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第三条虽然约定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后付清购房余款,再进行房屋交接。而合同第六条约定为过户前乙方将购房余款支付甲方。两条的约定发生了冲突。因为第三条是制式合同条款,而第六条为双方经商议确定的非制式合同条款,两条发生冲突时应当才信非制式合同条款。故本院采信第六条。原告应当付清房款后,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在没有付清剩余房款时,被告有权拒绝协助过户。故认定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崔淑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崔淑华购买的康乐里小区29栋一单元82号房屋虽然没有登记在被告杜某的名下,但是经审查被告杜某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产权登记人朱某某也能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无效合同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第三条虽然约定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后付清购房余款,再进行房屋交接。而合同第六条约定为过户前乙方将购房余款支付甲方。两条的约定发生了冲突。因为第三条是制式合同条款,而第六条为双方经商议确定的非制式合同条款,两条发生冲突时应当才信非制式合同条款。故本院采信第六条。原告应当付清房款后,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在没有付清剩余房款时,被告有权拒绝协助过户。故认定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崔淑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长利
审判员:张然
审判员:党常生

书记员:周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