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王忠义
张某某
孟某某
牛运奇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运奇。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冯燕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喜梅、人民陪审员陈保卫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十四时三十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义、张某某,被告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运奇,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玉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二O××××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三时四十分,被告孟某某驾驶冀D×××××号汽车,沿迎宾街由北向南行驶到木莎发廊门口北侧时,将站在道路西侧的原告右足辗轧,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某县交警队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某县中心医院住院二十××天,花去巨额医疗费用,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经查被告孟某某驾驶的冀D×××××号汽车二O××××年三月二十九日在中国人保财险邱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现仍在保险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0Article|第××百××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九千元。
2、保留进××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原告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第××项为:赔偿经济损失二万九千四百八十九元。
被告孟某某辩称,原告崔某某所诉不完全属实,我与原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我不是拒不赔偿,而是原告住院后我积极为其支付医疗费并多次探望。
原告自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住院到十××月八日,在此期间我给原告垫付了各种费用××千九百七十元,因原告住院都是我垫付的医疗费用,所以医生就给我开了十××月八日的出院通知。
二0××二年××月十××日,原告又出现了诊断证明,我不清楚。
我同意支付医院出据的正规发票医疗费四千九百××十九元八角及合理相关费用,但应扣除被告已经给原告垫付的××千九百七十元。
另因我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二0××××年三月二十九日在中国人保财险邱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又在保险期内,为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受伤后发生的合理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原告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治疗证据,包括病历、治疗费用日清单、结算发票、诊断证明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份、交强险保单××份,证明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原告的交通事故,孟某某负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肇事车辆冀D×××××投保了交强险,现仍在保险期内。
2、住院诊断证明书两份,证明原告受伤严重,原告伤情好转出院而不是痊愈出院,原告出院需休息两个月。
3、病历××份、费用清单汇总单××份、医院收费收据××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和医疗费用。
4、鞋照片××张、买鞋发票××张、买拐发票××张,证明原告财产损失情况和康复器具费用。
5、房产证××份,证明原告和其爱人在县城长期居住。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份、税务登记证××份、韩金秀出具的证明材料××份。
证明某艺术装潢门市是××个合法营业机构,原告在该夫妻店长期从事装潢、装修等服务行业工作。
7、曹某、韩某、霍某及常某证明材料各××份,证明某艺术装潢门市是××家夫妻店,该店××直由原告和其丈夫共同经营。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孟某某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没有异议。
对证据2有异议,二0××××年十月三十号的诊断书,该诊断书只能证明住院治疗期间二0××××年十月二十八至二0××××年十月三十号。
对后××份诊断书有异议,××般治疗仅有××个诊断证明,且此诊断证明有涂改的痕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证据3有异议,该病历上没有记载每日用药治疗情况,应当提交与病历及用药情况相符的日清单,收费收据必须提供日清单作附件,收费收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对证据4有异议,这些东西无法证明与本案事实相关,物损必须有相关部门作出价格鉴定后才能作为赔偿依据,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物损鉴定,至于买拐发票应当有医疗机关提供康复治疗诊断证明。
对证据5有异议,该房产证的户名不是原告的名字。
对证据6有异议,个体工商户和税务登记证只能代表原告丈夫,属于个体经营,不能证明是家庭经营。
至于韩某出具的证明,纳税应该有纳税发票作为纳税证明,没有纳税发票不能证明原告收入及纳税情况。
对证据7有异议,家庭经营应有法定机关登记注册,这四个人的证言不能证明家庭经营。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我方质证意见与被告孟某某代理人质证意见××致。
根据原告崔某某的申请,证人曹某出庭作证,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我在县城做广告装潢生意,我的门市距某艺术装潢门市不远,大概三百米,我常到某艺术装潢门市,某艺术装潢门市由崔某某和张某某共同经营,崔某某在某艺术装潢门市经常要账、订条幅等。
原告对该证言无异议,被告孟某某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曹某所说她经常去某艺术装潢门市,不能证明该门市属家庭经营,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被告邱县支公司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个体经营者资格认定应以法定机构登记认证为准。
被告孟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二0××××年十××月八日由某县中心医院出具的出院通知单××份,证明原告住院时间应当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0××××年十××月八日之间。
2、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门诊收费收据四张(共三百八十元)、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0××××年十××月八日预交款单五张(共××千三百六十元),说明被告孟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情况。
3、保险单××份,说明被告孟某某事故车辆已投交强险,并在保险期内。
对被告孟某某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有异议,该证据不真实,该证据没有医院公章及医生签字,并且出院应通知病人或家属,不应通知其他人员。
对证据2四张门诊收费收据,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的预交款单和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的两张预交款单没有异议。
对二0××××年十月三十××日、二0××××年十××月八日预交款单有异议,该单据不真实。
对证据3没有异议。
对被告孟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无异议,该证据是医院所出并有医生签字,该证据是真实的,同时也证明原告的合理治疗时间应是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0××××年十××月八日。
对证据2、3没有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被告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根据本案实际,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二万二千二百××十九元八角,其中:(1)医疗费四千九百××十九元八角。
(2)原告住院七十五天,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每天五十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三千七百五十元,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天××百××十四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八千五百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七百五十元。
(3)结合原告骨折的实际,考虑原告已住院七十五天,应再酌情给付原告出院后二十五天的误工费,按每天五十元的标准计算为××千二百五十元。
原告以其与丈夫共同经营某艺术装潢门市,要求按照该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虽提供了证人证言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该营业执照上经营者的姓名仅有张某某,虽有证人证言,但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相佐证,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鞋及购买拐的损失,虽提交了发票,但该发票均不是正式单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孟某某所有的冀D×××××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0Article|第××百××十九条]]、[[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34Article|第××百三十四条]][[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34Article-1Paragraph|第××款]][[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34Article-1Paragraph7List|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85698d6ff724eae9454c8c0e61a640a:20Article|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赔偿原告崔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一十九元八角,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七十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人民币七十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负担人民币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被告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根据本案实际,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二万二千二百××十九元八角,其中:(1)医疗费四千九百××十九元八角。
(2)原告住院七十五天,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每天五十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三千七百五十元,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天××百××十四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八千五百五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七百五十元。
(3)结合原告骨折的实际,考虑原告已住院七十五天,应再酌情给付原告出院后二十五天的误工费,按每天五十元的标准计算为××千二百五十元。
原告以其与丈夫共同经营某艺术装潢门市,要求按照该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虽提供了证人证言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该营业执照上经营者的姓名仅有张某某,虽有证人证言,但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相佐证,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鞋及购买拐的损失,虽提交了发票,但该发票均不是正式单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孟某某所有的冀D×××××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0Article|第××百××十九条]]、[[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34Article|第××百三十四条]][[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34Article-1Paragraph|第××款]][[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34Article-1Paragraph7List|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85698d6ff724eae9454c8c0e61a640a:20Article|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赔偿原告崔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一十九元八角,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七十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人民币七十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负担人民币二百元。

审判长:冯燕霞

书记员:郭雪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