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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承某百惠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张华
承某百惠房地产开发公司
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系原告妻子)。
被告承某百惠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桂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承某百惠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百惠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扯碎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扯碎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立娟
审判员:陈建民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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