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张华
承某百惠房地产开发公司
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系原告妻子)。
被告承某百惠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桂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艳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承某百惠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百惠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置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扯碎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扯碎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立娟
审判员:陈建民
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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